山東省保健食品廣告申報程序
第一條 為規范保健食品廣告的使用,根據《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保健食品廣告的申報和審查百度競價開戶,按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保健食品廣告的審查工作。
第四條 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申請人,必須是山東省行政區域內持有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的人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申請人也可以委托其他法人、經濟組織或者公民代理保健食品廣告。
第五條 刊登進口保健食品廣告的申請,應當由駐我省境外生產企業的辦公室、總代理或者代理人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
第六條 申請刊登保健食品廣告,申請人或者代理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保健食品廣告審核表》及其電子文件;
(二) 與發布內容一致的樣本(樣本、樣本磁帶);
(三)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
(四)保健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五)申請人與廣告代理機構的《營業執照》或主體資格證明、身份證明復印件;有委托關系的,需提交相關授權委托書原件;
(六)保健食品的質量標準、說明、標簽和實際包裝;
(七)保健食品廣告中如有商標、專利等,須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復印件;
(八)用于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相關文件;
(九)聲明申請材料實質真實性的聲明;
(十)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為需要的其他文件。
提交本條規定的復印件,并須加蓋申請人簽名并蓋章。
第七條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材料的完整性、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的一致性進行形式審查。符合驗收條件的,當場或5個工作日內驗收。作出決定的,向申請人或者代理人發出《保健食品廣告受理意見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保健品廣告開戶,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向申請人或代理人出具《保健食品廣告受理意見通知書》(駁回使用同一文件)和接受,由廣告審批系統軟件自動生成,但具體意見內容不同);材料需要補正的,將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發送給申請人或者代理人。“一次性通知”,一次性通知所有需要補正的內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受理。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保健食品廣告申請:
(一)國務院有關部門禁止制作、銷售保健食品廣告;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清理整頓已取消的保健功能,宣傳該功能的產品廣告;
(三)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的保健食品廣告。
第九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對申請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廣告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發出它。對審查合格的,發給保健食品,并將《保健食品廣告審查表》抄送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廣告內容需要修改的,下發《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按照要求修改后保健品廣告開戶,可直接進行實質審查;如果考試不合格,
第十條是《陸世間廣深(X1)第X2號》。“X1”代表視覺、聲音、文字;“X2”由十位數字組成,前六位數字代表年月審查的最后4位數字代表廣告批準的序列號。
第十一條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屆滿,申請人需要繼續刊登廣告的,應當按照本程序向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新的刊登申請。
第十二條 經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內容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本程序向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新的發布申請。
保健食品說明書、質量標準等廣告審查依據發生變化的,應當立即停止公布,并按照本程序向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新的公布申請。 .
第十三條 經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答復:
(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內容不符合法律要求;
(二)廣告監督管理機構推薦審核;
(三)省食藥監局認為應轉審。
第十四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審查批準,應當撤銷保健食品廣告:
(一)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已被吊銷;
(二) 國家有關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保健食品;
(三)廣告審核失敗。
第十五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刊登保健食品廣告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申請人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本程序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